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899號
TCDV,103,司促,25899,201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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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99號
債 權 人 站前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明仁 


債 務 人 邱茂順 

債 務 人 陳黃君芷


債 務 人 張林興 


債 務 人 喻仲民 


債 務 人 劉玉鳳 

債 務 人 馮麗雪 

債 務 人 洪玲芬 


 
一、㈠債務人邱茂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陳黃君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叁拾
   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㈢債務人張林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零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喻仲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捌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㈤債務人劉玉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壹拾貳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㈥債務人馮麗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洪玲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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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