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99號
債 權 人 站前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明仁
債 務 人 邱茂順
債 務 人 陳黃君芷
債 務 人 張林興
債 務 人 喻仲民
債 務 人 劉玉鳳
債 務 人 馮麗雪
債 務 人 洪玲芬
一、㈠債務人邱茂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陳黃君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叁拾
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㈢債務人張林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零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喻仲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捌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㈤債務人劉玉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壹拾貳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㈥債務人馮麗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洪玲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