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796號
債 權 人 鄭義懷
債 務 人 吳蕭秀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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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237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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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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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0年9月25日 │200,000元 │90年9月25日 │SA0393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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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1年1月19日 │300,000元 │91年1月28日 │DC6678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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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1年1月26日 │280,000元 │91年1月28日 │DC667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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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