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796號
TCDV,103,司促,23796,2014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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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796號
債 權 人 鄭義懷 
債 務 人 吳蕭秀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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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237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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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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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0年9月25日       │200,000元       │90年9月25日      │SA0393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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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1年1月19日       │300,000元       │91年1月28日      │DC6678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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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1年1月26日       │280,000元       │91年1月28日      │DC6678601       │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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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