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701號
TCDV,103,司促,10701,201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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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01號
債 權 人 一龍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淳翔 


債 務 人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肆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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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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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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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年2月16日      │72,400元       │103年3月6日      │BYA1988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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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3年1月16日      │62,600元       │103年1月16日     │BYA1936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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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2年12月16日      │75,546元       │102年12月16日     │BYA1987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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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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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龍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