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700號
TCDV,103,司促,10700,2014043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00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賴郁彤 
債 務 人 王宗群即王天賜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宗暉即王天賜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英芳 
 
一、債務人王宗群王宗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天賜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暨新臺幣叁佰叁拾陸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王英芳非被繼承人王天賜之繼承
  人,故對王英芳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