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2837號
PCDV,101,司促,32837,20120803,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83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蕭逸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壹佰肆拾
  貳元,及其中玖萬伍仟玖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