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亡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夏其世
代 理 人 蔡慧卿
失 蹤 人 夏章健
上當事人間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夏章健(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原住高雄市○○區○住巷00號)於民國99年1月12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由夏章健之遺產負擔。
事實即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夏其世為失蹤人夏章健(年籍 如主文)之父,失蹤人夏章健為「慶順滿6 號」漁船船員, 於92年1 月12日隨船出海,不幸失足落海失蹤,經尋找無著 ,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00年司家催字 第2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 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刊登廣告之報紙為證 。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 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 條第1 項 、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子夏章健於92年1月12日出海失蹤,迄今音 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0年6 月2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其提出刊登廣告報紙一份為證 (見本院卷第3頁),並經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231 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四、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 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聲請宣告夏章 健死亡,應予准許。查夏章健自92年1月12日失蹤,計至99 年1月12日計7年,依首開說明,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 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 條第1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俊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