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陳香吟
失 蹤 人 陳清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清和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清和(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於民國86年11月1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由陳清和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陳清和於民國79年11月1 日出 境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聲請人前曾聲請鈞院以99年度 司家催字第391 號公示催告裁定,嗣刊登該公示催告於臺灣 新生報(99年12月24日第15版),並狀呈鈞院登報證明在卷 ,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為 此,爰依民法第8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25 條、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 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8 條第1 項、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家 催字第391 號案卷核閱卷證無誤,並經證人即失蹤人之女婿 杜鴻明到庭證稱:「我與太太結婚後在失蹤人住處共同居住 6 年,嗣於73年間因為岳母死亡,我大舅強迫我太太拋棄繼 承權,我太太不同意,所以我們就搬出去,後來還是有回去 ,不過,後來聽岳父鄰居說我大舅帶同失蹤人搬往美國,此 後即未與失蹤人碰過面,目前也無法與大舅子聯絡,我太太 只有一個哥哥,並無其他兄弟姊妹」等語明確(卷第19至20 頁),是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離家出境後失蹤,迄今仍生死不 明一情,堪認定屬實。又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7 年,本件 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 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自屬有據。四、本件失蹤人自79年11月1 日出境後失其音訊而失蹤,計至86 年11月1 日,已屆滿7 年,依前揭法文規定,應推定其於是 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