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8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醫立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辛紹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廢止著名商標或標章
認定要點等規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3日本院100 年
度行商訴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未繳裁定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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