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許謝麗美
失 蹤 人 謝麗慧
聲請人聲請宣告謝麗慧死亡事件,於民國100年4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謝麗慧(女,民國○年○月○日生,生前最後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於民國97年8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謝麗慧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失蹤人謝麗慧係聲請人許謝麗美之 妹妹,失蹤人於民國90年8月13日離家後,即未歸返,生死 不明。聲請人前以鈞院99年度司家催字第278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於99年8月19日刊登於中華日報第B3版。現陳報期間 已屆滿,未見有人陳報其生存,亦無失蹤人信息,為此,爰 依民法第8條,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 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及 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稽詳,並提 出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中華日報等 件附公示催告卷宗(99年度司家催字第278號)可佐,並經 本院調取本院99年度司家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民事聲請卷 宗暨所附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勞工保 險局函及函附資料、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函及函附 資料、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及函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內政部警政署函等)核閱無訛。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 之前案、在監在押記錄,其函覆相對人無在監在押資料。另 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入出境資料所載,相對人於78年2月17 日入境,嗣後無出境資料等情,自堪信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 真實。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 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聲請 宣告謝麗慧死亡,應予准許。查謝麗慧自90年8月13日失蹤 ,至97年8月13日為止,計7年,揆諸上開說明,應推定其於 97年8月13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4 條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建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