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994號
TCDV,100,司促,16994,2011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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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李松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陸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債務
  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至清償日止,改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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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