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0年度,3號
IPCV,100,民專上,3,2011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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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被上訴人  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華  
被 上 訴人 周明禮  

被 上 訴人 蘇俊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李紀穎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子連 接器產品侵害其中華民國第M253081 號新型專利(下稱系爭 A 專利)、第M253987 號新型專利(下稱系爭B 專利)、第 I259626 號發明專利(下稱系爭C 專利),請求被上訴人連 帶賠償,被上訴人則抗辯上開三專利不具進步性,應撤銷其 專利權之原因,且其中被上訴人就系爭C 專利提起之第二舉 發案尚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中。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 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 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 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



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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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