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訴字,99年度,31號
IPCV,99,民商訴,31,201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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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31號
原 告 康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玫娟   
被 告 楊木清即極品拉麵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楊木清(即極品拉麵店)之營業登記資料(訴訟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及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被告乙○○○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爰裁定 命其補正。
三、原告雖具狀陳稱,因欠缺楊木清之身分證字號致無法至戶政 事務所申辦(詳本院卷第31頁),惟楊木清既已向台中市政 府辦理營業登記(詳本院卷第11頁),則向台中市政府請領 楊木清之營業登記資料,應會有楊木清之身分證字號,原告 前開陳報理由,難認可採,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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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