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安格士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美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首美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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