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99年度,36號
IPCV,99,民著訴,36,2010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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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安格士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美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首美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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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格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首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