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訴訟代理人 邱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濤(原名連高峰)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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