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98年度,10號
IPCV,98,民著訴,10,20100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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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
原 告 游元志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建霖律師
被 告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惠鈴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巫宗翰律師
 梁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 月28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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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