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
原 告 游元志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建霖律師
被 告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惠鈴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巫宗翰律師
梁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 月28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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