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務 人 倪雪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陸仟叁佰玖拾玖元,及其中壹拾
陸萬零叁佰零玖元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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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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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倪雪華 │九十九年六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壹拾陸│ │十一日 │ │二十計算之利息│
│ │萬零叁│ │ │ │。 │
│ │佰零玖│ │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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