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1號
抗 告 人 鄭硯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3日以99年度救字第1號裁
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