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陳櫻蘭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 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應具體釋明最近半年內 (即98年2月至98年8月間 )主 觀上有久住於本院轄區內之意思,又客觀上有事實上居住生 活於本院轄區內之證明文件 (如最新之租賃契約、水、電、 瓦斯、電信費用等帳單地址)。
二、聲請人自民國「97年1月迄今」「每月」之各項收入( 包括 薪資、津貼、獎金、佣金...等)實際來源、數額暨其證 明(本項應完整提出自97年1月至今完整相關證明文件 ,如 薪資明細表、薪資入帳存摺影本、薪水袋、政府補助金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等;如為打零工或現金支領 方式者,應提出薪水袋、薪資明細表,並提出雇主出具之員 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及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亦 勿以收入切結書替代)。
三、聲請人應具體陳報每月必要支出項目之內容與其計算方式及 「長期固定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 )及健保 投保資料表。
五、聲請人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及支出變動情形,有何不能清 償債務之具體情事?
六、商成立後,有何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
難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
七、協商協議書、無擔保還款計劃書。
八、更生方案為何?
九、受扶養人呂OO、陳OO、魏OO等人民國96年度、97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其他 扶養義務人之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戶戶籍謄本,並附具理由詳述 其法律上有何正當理由不能負擔扶養義務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