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文慧晶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玉心
附件:
一、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 成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 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例如協議書、無擔 債務還款計劃表等)。
二、與銀行成立協商之際,聲請人之收入及支出情況如何?如何 預估家庭生活開銷?計劃如何支應?(請參照附表所列事項 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聲請人應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是否曾依約履行?何時開始未 依約履行?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所有」還款證明(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次應具體說明未 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 等)。
四、協商成立後迄毀諾前,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 事發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次應陳報聲請人自97年 1月至收受本裁定時「每月」薪資數額及提出薪資入帳紀錄 或薪資單據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之配偶林秋賓暨子女林○葳、林○芊之「最新」 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
產、所得資料清單及林秋賓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 料表。
六、聲請人「本人」暨配偶林秋賓、子女林○葳、林○芊於各金 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 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 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七、聲請人應陳報於「履約期間」每月負擔家中房貸之金額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當時房貸(利息加本金)繳款清單影 本、相關契約影本以及該貸款之標的物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建物登記簿謄本等資料)、房屋現所有權人為何人及尚有 何人同住在該處?
八、提出聲請人自95年1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如 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 ;次應具體說明自協商成立至毀諾前於履行協商條件之期間 是否有向親友借貸之情形?渠等是否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 若是,則應提出「全部」債權人之全名、地址及其明確債權 金額、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有無擔保、借貸時間、有 無約定利息、是否已清償完畢及係以一筆或多筆金額交付? 等事項,並檢附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相關提 領紀錄,及自借貸契約成立迄今之「所有」還款證明等相關 證明文件。若否,則釋明係如何籌措、支應每月應繳協商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及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附表:
┌─┬──────────┬───────────────┐
│ │ │因應之收入「來源」及「金額」(│
│ │協商成立時之必要支出│例: 薪資、存款、投資獲利... 等│ │
│ │項目及其金額: │,自行臚列) │
├─┼──────────┼───────────────┤ │項│1.每月攤還債權銀行:│1. │
│ │ │ │
│ ├──────────┼───────────────┤ │ │2.家庭生活費用(如子│2. │
│ │ 女教育費、房租、水│ │
│ │ 電費... 等,自行臚│ │
│ │ 列): │ │
│ ├──────────┼───────────────┤ │ │3. │3. │
│ ├──────────┼───────────────┤ │目│4. │4. │
└─┴──────────┴───────────────┘
(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