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83號
PCDV,98,消債更,83,200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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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吳金印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參仟肆佰元。二、預納預估之鑑定費用參仟元。
三、依債權人之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均應含附件)。四、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㈠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㈡提出民國95年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 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 ㈢陳報依上開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自何時開始毀諾。五、提出聲請前五年內「甲○○個人計程車行」之營業活動內容 及營業額資料。
六、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 七、陳報有無喪失住宅或其基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八、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 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 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 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九、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地段地號:新竹市○○段0000○0000號、 0149-0000號)、建物(房屋座落:新竹市○○路000 號) 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如有其他不動產應一併 提出最新登記謄本)、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 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 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 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 、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 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一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 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之所有收入款項。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一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 請前一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另就聲請人主張房屋貸款部分,應提出房屋 貸款契約,及每月支出13,000元之證明。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吳○ ○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吳○○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94至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
十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四、未成年子女吳○○之在學證明書、學費繳納單據或證明、 其他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五、配偶姜○○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4至96年度所得 資料清單。
十六、聲請人、配偶姜○○之94至96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十七、預定更生計畫之草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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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