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亡字,97年度,30號
KSDV,97,亡,30,200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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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李春梅 
失 蹤 人 李榮秋  
上當事人間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李榮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之最後戶籍所在地:高雄縣○○鄉○○村○○街000 號)於民國96年12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由李榮秋之遺產負擔。
事實即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李榮秋(年籍如主文 )之次女,惟因失蹤人任職祥湧號漁船輪機長時,於89 年 12月23日凌晨1 時許,位於新竹西方18海哩處,在祥湧號漁 船上不慎遭海浪捲落海中發生船難而告失蹤,迄無音訊,以 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 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6年家催字第 40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 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 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刊登廣告之報紙為證。二、查聲請人之父李榮秋於89年12月23日在漁船上不慎遭海浪捲 落海中失蹤,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 於97年1月1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 紙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李榮秋陳報其生存, 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 條第一項之規定,失 蹤人失蹤滿七年,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
三、李榮秋自89年12月23日失蹤,計至96年12月23日計7 年,應 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 條第1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俊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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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