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658號
PCDV,97,消債更,658,200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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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周志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玉心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綜用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 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二、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 成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 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例如協議書、無擔 保債務還款計劃表)。
三、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是否曾依約履行?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 ?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 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次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前項 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四、與銀行協商當時,聲請人之收入及支出情況如何?如何預估 家庭生活開銷?計劃如何支應?(請參照附表所列事項詳列 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協商成立後,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生?



六、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 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 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 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如聲請狀所述每月負擔房 租新台幣4,500 元之證明文件。次應釋明尚有何人同住在該 處?分擔比例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子女周○恩、周○龍、周 ○萱之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上開3 人為受扶養人之報稅 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 外,依法律規定對上開3 人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 人之前配偶何春惠等)、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上開3 人及 「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上開資料如已提出 ,毋庸重複提出)。
九、聲請人本人、前配偶何春惠暨受扶養人周○恩、周○龍、周 ○萱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 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 影本。
十、提出如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前配偶何春惠每月月薪約新台幣 27,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暨釋明償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等各家銀行債務之起迄期間、是否已清償完 畢,並提出「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 轉帳證明等)。
、提出聲請人於北品裝訂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月所得新台幣 33,000元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 等)。
、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97年6 月23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95年6 月25日起至97年6 月 2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地號、建號)」 。
、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附表:
┌─┬──────────┬───────────────┐
│ │ │因應之收入「來源」及「金額」(│
│ │協商成立時之必要支出│例: 薪資、存款、投資獲利... 等│ │
│ │項目及金額 │,自行臚列) │
├─┼──────────┼───────────────┤ │項│1.每月攤還債權銀行:│1. │
│ │ │ │
│ ├──────────┼───────────────┤ │ │2.家庭生活費用(如子│2. │
│ │ 女教育費、房租、水│ │
│ │ 電費... 等,自行臚│ │
│ │ 列): │ │
│ ├──────────┼───────────────┤ │ │3. │3. │
│ ├──────────┼───────────────┤ │目│4. │4. │
└─┴──────────┴───────────────┘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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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品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