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41號
聲 請 人 徐國程(原名:徐文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 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預納鑑定費新台幣貳仟元(按動產以每件1,000元計)。三、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 、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 、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 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 申報書。
三、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95年10月16日起至97年10月15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及保險給付;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 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 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五、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所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之法院、案號暨股別,並 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37438 號執行命令或相 關公告文書影本。
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哲)完整影本(須附含各銀行名稱 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 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 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 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 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 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及陳報聲請人名 下有無車輛及提出證明。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1 年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含本俸、 佣金、獎金、津貼)及薪資入帳存摺內頁】、年金、保險給
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 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現受 僱於何公司、自何時起受僱及薪資單明細。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1 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 請前1 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另就聲請人主張房屋貸款部分,應提出房屋 貸款契約,及每月支出新臺幣13,783元之證明。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謝○○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不得省略)、應分擔謝○○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 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與受扶養人之關係, 暨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謝○○、徐○○、徐○○之扶 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謝○○、徐○○、徐○○之94至96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聲 請人與前配偶劉○○對受扶養人徐○○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並提出證明文件。
八、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所有 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並應 表明其債權名稱、貨幣種類、清償期)。
九、聲請人於聲請前5 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二、配偶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未成年子 女徐○○、徐○○之在學證明書、學費繳納單據或證明、 其他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計算方法。
十三、聲請人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配偶甲○ ○及前配偶劉○○之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