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黃強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黃遜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黃遜(民國10年10月4 生)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黃遜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 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強毅之父即失蹤人黃遜(男,民國 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 高雄縣○○市○○街000 號)於民國89年1 月10日自高雄縣 ○○市○○街000 號住處外出後即失蹤,雖向警方報案,仍 毫無音訊,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 年。聲請人前曾聲請鈞院以 96年度家催字第39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該公示催告之 公告在中華日報(96年12月22日第B3版)。現陳報期間屆滿 ,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依民法第8 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625 條、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宣告失 蹤人黃遜死亡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39 7 號民事裁定影本、中華日報96年12月22日第B3版刊登廣告 證明單各1 份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弟暨失蹤人之子黃 英晃到庭證稱:「(問:是否知悉黃遜失蹤之情形?)黃遜 是我們的爸爸,他自從89年1 月10日從家裡(鳳山市○○街 00 0號)出去就沒有再回來,也沒有他的消息了。」、「( 問:自從本院96年12月13日以96年度家催字第397 號裁定對 黃遜為死亡之公示催告之後有無他的消息?)沒有。」等語 明確(見本院97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復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397 號公示催告民事聲請卷宗核 閱無訛,堪信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本件黃 遜確係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應堪認定。又聲請人為黃遜 之子,自屬利害關係人甚明;而失蹤人失蹤迄今已滿7 年, 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
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黃遜死亡,應予准許。四、再查,黃遜自89年1 月10日失蹤,計至96年1 月10日,已滿 7 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廖家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