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042號
PCDV,97,消債更,1042,200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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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羅价琨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 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㈠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㈡提出民國95年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 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 ㈢陳報依上開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自何時開始毀諾。三、聲請人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 、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 、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 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 報書。
四、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五、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7月26日起至97年7月25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 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 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七、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 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 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 ,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 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一年每月薪資明細表(含本俸、佣金、獎 金、津貼)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一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 請前一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陳氏 ○○、羅○○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陳氏○○之國稅局 財產、所得清單資料。
九、聲請人於聲請前五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二、未成年子女羅○○之在學證明書、學費繳納單據或證明、 其他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計算方法。
十三、聲請人、配偶陳氏○○之94年至96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世 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蘇 哲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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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