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6446號
PCDV,97,促,16446,2008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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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6446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務 人 許峻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肆仟肆佰貳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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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