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4221號
TPDV,96,催,4221,2007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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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6年度催字第4221號
聲 請 人 喬羽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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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催字第4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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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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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詹 坤│台灣銀行圓山分行│96年11月30日│60,000元 │AF30433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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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 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 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 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請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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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羽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