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6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張志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瓘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大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