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6298號
TPDV,96,促,46298,2007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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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6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張志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瓘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大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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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