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6221號
TPDV,96,促,46221,20071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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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62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鼎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春天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五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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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鼎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天洋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