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62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鼎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春天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五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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