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6038號
TPDV,96,促,46038,2007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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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60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桃園國際大郡巴黎花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欣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菊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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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