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5875號
TPDV,96,促,45875,2007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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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58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梅美 
代 理 人 林憲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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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