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5709號
TPDV,96,促,45709,2007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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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57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妙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陳麗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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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