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5598號
TPDV,96,促,45598,2007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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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55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帝威爾皮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榮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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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威爾皮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