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55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帝威爾皮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文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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