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5597號
TPDV,96,促,45597,2007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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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55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帝威爾皮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文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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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威爾皮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