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4898號
TPDV,96,促,44898,2007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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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48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緻行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緻品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德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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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緻行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緻品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