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4263號
TPDV,96,促,44263,2007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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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4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立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偉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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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