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37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美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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