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3792號
TPDV,96,促,43792,20071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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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37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美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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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