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35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甄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參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一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貳仟元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姚 玲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
正請釋明債務人姚 玲應連帶給付之依據,該裁定於民國九
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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