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2794號
TPDV,96,促,42794,200712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2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南市新樓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雷淑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社團法人台北縣基督教青年會

法定代理人 劉清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清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文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聰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九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