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2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南市新樓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雷淑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社團法人台北縣基督教青年會
法定代理人 劉清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清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文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聰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九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