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07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慶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謹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健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壹仟貳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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