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96年度,3號
MLDV,96,亡,3,200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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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湯基城 


相 對 人 湯阿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湯阿炎(男,民國十年一月十一日出生,最後設籍地:苗栗縣○○鎮○○里○鄰○○○○號)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晚上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湯阿炎(民國00年0 月00日出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苗栗縣○○ 鎮○○里0 鄰○○00號)為聲請人湯基城之父,於民國(下 同)90年7 月30日失蹤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前經鈞院以 95年度家催字第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 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即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 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相對人死亡之判決 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家催 字第2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有附於該卷宗之戶籍謄本 、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通霄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簿影本等 件可稽,復經本院於上開事件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湯阿炎之手 機門號申辦使用資料、所得稅申報資料、前案紀錄及在監在 押紀錄等,均查無任何有關相對人湯阿炎之訊息。聲請人於 96年5 月8 日本院審理時,當庭陳述略以:相對人失蹤的時 候,證人翁英雄有幫忙尋找相對人,父親在桃芝颱風那天失 蹤,那天風大雨大,土石流也多,山有崩下來,河堤有流失 ,因為河道很窄,水流很急,相對人那天出門的時候,風雨 還沒有停下來,那時只有媽媽和爸爸住在一起,後來母親發 現爸爸不見,巡守隊找人的時候,才有通知我等語。另證人 即相對人之配偶湯陳美妹亦到庭證述略以:相對人失蹤時, 只有我和相對人一起居住,相對人出門那天是颱風天,相對 人自己跑出去,我也不知道他去哪裡,相對人是在吃飽午餐 幾個小時後出門,伊出門時風雨還很大,因為屋後有土石流 下來,我去處理,後來我回家,就沒有看到相對人了;我一



直找到下午2 點多,找不到相對人,才打電話給兒子,兒子 才找人來幫忙尋找相對人,到現在都沒有相對人的消息,我 們有在住家附近找,也有去較遠的地方找,都沒有找到相對 人等語。復經證人吳樹錫到庭證述,略以:當時我是巡守隊 隊長,接到通報後,我們立即於90年7 月30日去找尋相對人 ,我們在相對人住家附近找,相對人住家附近有一條小河, 前往魚池附近之路段都崩塌,我們在附近4 、5 公里處尋找 ,都沒有找到相對人等語,可資參酌,足認聲請意旨屬實。三、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 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 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湯阿炎係於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 自90年7 月30日外出後即失蹤,失蹤時已逾80歲。另參酌民 法第120條第2 項、第121條第2 項前段規定,以日、星期、 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 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1 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 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核相對人湯阿炎自 90年7 月30日失蹤之始日不算入,應計算至93年7 月30日止 ,其失蹤期間即屆滿3 年,依民法第9 條第2 項規定,應推 定其於是日晚上12時為死亡之時,爰予依法宣告。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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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