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亡字,94年度,65號
KSDV,94,亡,65,2006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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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邱之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邱張亂死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
12月29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邱張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邱張亂(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9日所為之94年度亡字第65號民事判 決書,其主文欄內確有如本裁定書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業 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亡字第65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 ,有卷附邱張亂戶籍謄本1 份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爰 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柯盛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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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