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亡字,94年度,65號
KSDV,94,亡,65,200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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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邱之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邱張亂死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
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邱張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4年3 月10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由邱張亂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 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 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即失蹤人邱張亂於民國87年3 月10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 ○0 號之住處 ,因失憶症離家出走而無故失蹤,經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 港分局大林派出所報案為協尋失蹤人口,迄今已逾7 年仍生 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家催字第105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業於94年4 月19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新新 聞報社第14版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 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民法第8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26 條、第627 條之規定,聲請宣告失蹤 人為死亡之判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母親邱張亂於87年3 月10日失蹤,迄今生死 不明已逾七年,前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而聲請人亦已於94 年4 月19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 人提出94年4 月19日新新聞報社登報證明單1 份為證。並經 聲請人到庭陳稱:「未據他人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 生死者申報其所知」等語,及經證人4 月19日郭坤穆即聲請 人之配偶到庭證稱:「邱張亂是岳母,確實在87年10月7 日 失蹤,至今下落不明,公示催告後也無人陳報其尚生存。」 等語明確在卷;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10 5 號公示催告民事事件聲請卷宗核閱無訛,應堪信聲請人前 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次查聲請人係失蹤人之女兒,為利害關係人,失蹤人則係失 蹤已逾7 年;且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 ,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 知。揆諸首揭民法第8 條、第9 條規定,自得於失蹤滿7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失蹤人自87年3 月10日失蹤後,計至94



年3 月10日止,已屆滿7 年,應推定其於94年3 月10日下午 12 時 為死亡之時。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宣告邱張亂死亡,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柯盛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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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