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亡字,93年度,29號
KSDV,93,亡,29,200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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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亡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許天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許陳金枝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許陳金枝(女,民國十四年七月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高雄市前鎮區鎮東一街三九五巷三六號四樓之二)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許陳金枝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許陳金枝(女,民國十四年七月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高雄市前鎮區鎮東一街三九五巷三六號四 樓之二)於民國七十六年三月二十日離家後,即未返家,自此音訊全無,迄今已 逾七年,生死不明,聲請人為失蹤人許陳金枝之子,為早日確定失蹤人許陳金枝 之權利義務,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家催第二五二號為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許陳金枝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許陳 金枝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依民法第八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六條、第 六百二十七條規定,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二、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許陳金枝於七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 不明,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家催第二五二號為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許陳金枝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許陳金枝生死者 ,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妻許 林金到庭證稱,失蹤人許陳金枝於七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出門後就失蹤,因失蹤人 許陳金枝頭腦不清楚,出門就會迷路,不知如何回家,至今仍無人通報失蹤人許 陳金枝之下落等語,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家催字第二五二號公示 催告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 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八條第 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對失蹤人許陳金枝為死亡宣告 之公示催告,其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四日屆滿,未據失蹤人許陳金枝陳報 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前開規定,自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 告。而失蹤人許陳金枝於七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失蹤,計至八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計 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黃悅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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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