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亡字,92年度,40號
KSDV,92,亡,40,2003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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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亡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張桂花
  訴訟代理人 黃美玲
  相 對 人 黃新和 (失蹤)
右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中,關於「黃金和」記載,均應更正為「黃新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洪碩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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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