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亡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羅王淑真
相 對 人 羅天來 在中華民國最後住居所
即失蹤人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羅天來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羅天來(男,民國○○年○○月二十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Z000000000號,最後住居所設於苗栗縣○○鎮○○里○鄰○○○○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羅天來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丈夫羅天來(民國○○年○ ○月二十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Z000000000號,最後住居所 設於苗栗縣○○鎮○○里○鄰○○○○號)於民國八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間在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 前經鈞院准以九十一年家催第六三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 二年一月九日刊登台灣新生報的新聞紙在案,現八個月的 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 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 提出公示催告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
二、本院依職於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六三號公示催告聲 請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查聲請人之丈夫羅天來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失蹤後一 去不返,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六三號公示催告聲請事 件卷宗核閱屬實。
二、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 其所知,依民法第八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 宣告。
三、失蹤人羅天來自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失蹤,計至九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 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 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法官張珈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黃
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