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92年度,12號
MLDV,92,亡,12,200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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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亡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蕭祐承 

送達代收人 羅菊英 
相 對 人 蕭阿旺  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居所
即 失蹤人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蕭阿旺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蕭阿旺(男,民國○○年○月○○日出生,最後住所:苗栗縣○○鄉○○村○鄰○○○○○○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蕭阿旺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蕭阿旺(男,民國○○ 年○月○○日出生,最後住所:苗栗縣○○鄉○○村○鄰○ ○○○○○號)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因桃芝颱風過境, 遭土石流掩埋失蹤,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九十一年 家催第三三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刊登聯合 報的新聞紙在案,現捌個月的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 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 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公示催告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 證。
二、本院依職於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三三號公示催告聲 請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查聲請人之父親蕭阿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因桃芝颱風 過境,蕭阿旺駕駛之搬運車在溪底人失蹤,生死不明,經本 院公示催告在案,並有當地里長林正雄及失蹤人之子蕭桂龍 證述在卷。並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三三號公 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二、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 其所知,依民法第八第三項規定,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
三、失蹤人蕭阿旺自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失蹤,計至九十一年七月 三十日屆滿一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 ,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 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家事法庭
法官張珈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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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