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亡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陳合和
送達代收人 詹家世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葉炳煌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葉炳煌(男,民國○年○月○○日出生,最後住所:苗栗縣○○鎮○○里○鄰○○○○○○○○○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葉炳煌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葉炳煌(男,民國○年 ○月○○日出生)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一日因行方不明, 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九十一年家 催第二二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刊登台灣 新生報的新聞紙在案,現七個月的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 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 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公示催告裁定及確 定證明書為證。
二、本院依職於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二二號公示催告聲 請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查聲請人之之父親葉炳煌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一日離家失蹤, 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 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二二號公文催告聲請事件卷宗 核閱屬實。
二、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 其所知,依民法第八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 宣告。
三、失蹤人葉炳煌自八十四年四月十一日失蹤,計至九十一年四 月十一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 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 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張 珈 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 正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