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亡字,91年度,51號
KSDV,91,亡,51,200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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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亡字第五一號
  聲 請 人 蘇越治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蘇進興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蘇進興(男,民國五十年五月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高雄市○○區○○○路○○巷○○號)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蘇進興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蘇進興於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四日離家失蹤,迄今已逾七年 ,生死不明,聲請人為蘇進興之父親,為早日確定蘇進興之權利義務,前經聲請 鈞院以九十一年家催第一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 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依民法第八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六條、第六百二十七條規定,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 決。
二、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蘇進興於八十二年五月四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 ,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家催第一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期間 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失蹤人登報報紙一件為證,且經證人即失蹤人蘇進興弟弟蘇忠南到庭證稱: 「失蹤人是我哥哥,他是在八十二年五月四日失蹤的,他有精神分裂,頭腦不清 楚,失蹤後一直沒有回來,報紙登出後,也一直沒有消息。」等語(見本院九十 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 第一一號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 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 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 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對失蹤人蘇進興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其 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 陳報其所知,依前開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而失蹤人蘇進興於八 十二年五月四日失蹤,計至八十九年五月四日計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 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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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