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亡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劉忠昭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葉桂伶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宣告劉孫梅貴(女,民國三十六年四月大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劉孫梅貴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妻劉孫梅貴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九日離家之後失蹤, 迄今信訊全無,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家催第三十號准予公示催告,並 刊登該公示催告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出刊之中央日報第十九版廣告在案,現七個 月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上開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證據:提出剪報等為證及聲請訊問證人劉逸群,本院並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年度 家催字第三十號公示催告案卷。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聲請人之妻劉孫梅貴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失蹤,迄今信訊全無, 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家催第三十號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廣告在案 ,現七個月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上開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 報其所知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剪報等為證,且與證人即失蹤人之子劉逸群到 庭證述情節相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三十號公示催告案卷核 閱屬實,聲請人上開主張應認為真實。是劉孫梅貴既已失蹤滿七年,且本件公示 催告期間復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 法條規定,本院自得於上開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因利害關係人即失蹤人之夫之 聲請,為失蹤人死亡之宣告。次查,劉孫梅貴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失蹤,計至 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止始滿七年,故應推定於該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三、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裕一